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接连查获多个出售非法成品油的窝点。
8月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接连查获多个出售非法成品油的窝点。8月15日,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非标油,共筑生命安全防线。
8月7日,东兴市应急、商务部门对一处伪新能源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新能源动力液”4箱;8月9日,昭平县经贸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应急部门及中石化昭平公司等单位打掉两个地下加油窝点,查扣小型加油机2台、非法成品油6吨;8月12日,贵港市应急部门在港南区八塘镇某村民房屋查处一非法成品油经营点,现场查封疑似柴油约3吨。
另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广西已先后查处黑窝点252个、查扣非标油1200余吨。这些黑窝点大多设立在城乡接合部及农村地区,或者隐藏在厢式小货车中流动销售,以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每升售价低于正常价格2元左右。
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表示,这些黑窝点销售的非标油调和工艺简单、质量控制粗暴,远低于车用汽柴油国家强制标准,特别是近两年出现在市场上标称“新能源动力液”“环保动力液”等伪新能源油品,实际是黑窝点利用非标汽油混合甲醇调和而成,对外宣称可替代95号、98号汽油。监管部门检验发现,上述非标油的甲醇、氧含量、胶质含量等项目不合格,车主长期使用此类油品会导致发动机抖动、怠速不稳定、发动机故障灯报警等异常车况。
广西消委会、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表示,对外标称“新能源动力液”“环保动力液”等品名的汽油类新能源油品;标称“环保矿物质油”“液蜡醇醚燃料”等品名的柴油类新能源油品,并不是汽油、柴油,而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者打着新能源的名义宣称可以减少尾气排放、降低油耗、提升动力,实际上这些油品并不具有商家宣称效果。
广西消委会、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提醒消费者,应到正规大型加油站购买成品油,不要购买和使用此类伪新能源油品,防止对车辆造成损害。另外,非标油销售点隐蔽性强、流动性强、交易手段隐秘,在造成车辆损坏后消费者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发现非标油销售窝点时,应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广西消委会、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成品油的打击力度,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同时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普及正确的成品油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劣质成品油和伪新能源油品的技能。
近期广西有关部门查处的“新能源动力液”“环保动力液”“环保矿物质油”“液蜡醇醚燃料”等品名的油品,从生产工艺看不属于传统的石油炼化工艺,而是油品调和工艺,且从新闻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些油品大多流向发动机燃料领域。尽管市场监管部门倾向于将这些油品归类为危险化学品,即伪劣汽柴油,但是生产这些油品的调和企业仍恐将面临被税务机关按照柴油等成品油追征消费税的风险。
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可以看到,在税收征管领域,税务机关认定某一油品是否属于应税柴油,并不直接套用柴油的国家标准,而是着重考量其油品特性和使用功能。这意味着针对某一类油品,市场部门可能将其定性为伪劣柴油甚至是危险化学品,但是税务机关可根据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将该类油品界定为应税柴油。因此,被广西有关部门查处的生产企业不仅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风险,也同时面临着被追征巨额消费税的风险。
据了解,一些生产企业在调和生产“新能源动力液”、“环保矿物质油”时,所使用的原材料大多含有各类轻质油。根据去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的规定,对一些轻质油要按照溶剂油、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因此,一旦调和企业面临追征消费税的税务稽查时,应妥善审慎应对,既可以论述所产油品应排除在应税柴油范围之外,也可考虑争取适用原材料已含税款扣除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款,从而降低应补缴税款金额。建议企业在面临成品油涉税风险时,及时聘请税务律师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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