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76吨:非法处置“钢轧油”,这些人被判罚

2022-07-05   来源: 网友评论 0

摘要: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芮某等10人通过赵某从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地非法购进“钢轧油”499.76吨,在某镇窑厂一废弃院内生产“黄油”,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院内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也越来越好,但是即便在这种大趋势下,仍然有人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取利益。
 
五一劳动节刚刚过去,杨某从朋友那听说炼制“黄油”可以卖到高速公路上用,生意很赚钱,便召集芮某、任某等人商议“炼油大事”。
这能行吗?会不会发散出很刺鼻的气味?
对啊,我们是不是得找个偏僻点的地方,要是被人发现就不好了
需不需要办什么许可证,出了事咋办?
别担心,等我们赚够了钱就不管了,反正赚的钱大家一起分,过了这村可就没这店了,厂子我都找好了,而且我懂这个技术。”杨某自信满满,势必要把这几个人都变成自己的合伙人。
我负责联系进原料
我负责生产技术
我负责记账
.......
经过商议几人很快就分工明确,准备“大干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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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芮某等10人通过赵某从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地非法购进“钢轧油”499.76吨,在某镇窑厂一废弃院内生产“黄油”,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院内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经鉴定,铁桶内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院内池内样品具有石油溶剂毒性的危险特性,导致受损土壤81.5立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路过这个院子时,地面上都是一片一片的黑色东西,还沾鞋,有刺鼻的臭味,下雨时脏水流到了门外树林里。
 
案发后,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损害,当地政府对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损害费、鉴定费共计133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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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责任。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芮某等10人共同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土壤损害恢复费用、鉴定费,共计1337375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我们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处理危险废物时,应具备专门的资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取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处理危险废物,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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