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公布了《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排放控制区范围
本方案所指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1所列60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水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2所列27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水域;内河控制区范围为沿海地级以上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图:沿海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排放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
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 m/m的船用燃油,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船舶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柴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1.新造船舶控制要求
202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船舶发动机应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
2.在用船舶控制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在用中国籍国内航行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若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功率大于500kw,应使用型式检验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船舶发动机。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中,发动机不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船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区沿海水域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在港口靠泊时间小于3小时除外)。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用的中国籍国内航行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中,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功率不大于500千瓦、且不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中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和3千吨级以上客运船,靠泊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河水域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四)其他
船舶可通过使用清洁能源、采用尾气后处理、使用岸电等方式满足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通过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满足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调整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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