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市场机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明确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新的定价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而准许收益率则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时取得8%投资回报的原则确定。
强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从内容上看,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价格监管对象,不再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改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据了解,天然气管道运输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长期来看,国内长输管道管输费随着管道建设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一线一价的模式,并且缺乏管理。由于自然垄断的原因,下游用户很难确定终端价格的具体构成,部分管线的管输费用定价并不合理。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新的定价方法。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方法中还分了新投产管道与达产管道的不同计价方法。其中,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征求意见稿要求,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研究员景春梅曾撰文表示,将管道运输与燃气销售业务相分离,实现管网独立并公平开放,是协调上下游利益关系,推动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行之举。
放开两头激活市场竞争性
国家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新的定价方法既能有效解决管道联网后定价问题,也为第三方公开准入以及天然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据悉,在我国,管道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此前,除管道运输环节这部分费用是由政府直接核定以外,在出厂价环节,采用政府指导价(可向上浮动10%,向下浮动则不受约束)。另外在城市输配环节,送到居民家中或是工厂的天然气门站价格同样由政府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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